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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官员称火车票含强制保险费属不合理规定           
保监会官员称火车票含强制保险费属不合理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7-5-26

 

    保监会官员建议对其进行修改,同时建议强制险权下放

  本报讯(记者郭少峰)保监会官员昨天表示,可以考虑将确定强制保险权授予保险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联合发布规章。

  根据我国目前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昨天中央财经大学举行的“中国财经法律论坛·2006”上,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表示,鉴于我国目前各地和各行业发展不平衡,可以考虑把确定强制保险权授予保险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联合发布规章。他表示,如果依照现行保险法,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能规定强制保险,但修改法律与行政法规程序和所需要的时间比较长。

  杨华柏还认为现行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应该修改。现行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火车票中有2%属强制保险费,旅客的保险金额,一律为每人人民币两万元。杨华柏说,这是强制保险属不合理规定。他解释说,该强制保险不是由保险公司来办理,而由铁路部门主管和具体办理,且保险金额已远远达不到受害人的赔偿要求,结果引起了一些行政诉讼。

  杨华柏还建议说,要加强对强制保险理赔的监管。他认为,在当前个别保险公司信誉不佳,存在拖赔拒赔的情况下,保险监管部门应更加强化理赔环节的监管力度,对在强制保险理赔中无理拖赔拒赔的,与商业保险相比,应当给予更加严厉的处罚力度,必要时,取消违法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的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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