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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推介不得诋毁对手形象           
旅游推介不得诋毁对手形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7-5-26

 

  全省首个旅游促销管理办法即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肖建实习记者任渊淳)在开展旅游促销宣传时,不得诋毁、损害其他国家、外省或其他景区的声誉和旅游形象。昨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我省首部旅游促销管理规定———《四川省旅游促销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并印发,将于即日起开始施行。

  据悉,《办法》规定,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场需求制定科学的短、中、长期促销计划,并于每年12月中旬报上级旅游管理部门备案,并根据上级部门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按计划实施。

  针对旅游推介活动日程及人员安排,该办法强调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举办的推介会、说明会等活动必须有针对性地选择目标市场,选择主要旅游客源地和潜在的客源地进行。同时,旅游管理部门必须事先制定活动方案计划,确定促销地点、人员、行程、促销内容、经费预算等,经批准同意后实施。其中,促销人员由旅游管理部门、旅游企业共同组建,如果赴海外从事促销活动,企业(景区)人员的比率不得少于60%(演职人员除外)。

  为共同维护全省旅游形象,该办法要求各地树立全省一盘棋意识,在宣传本地区、本行业、本地区旅游景区(企业)时,不得诋毁、损害其他国家、外省或省内其他景区(企业)的声誉和旅游形象。同时,在对外宣传促销时,各景区不得通过报刊、广播、网络、资料等发布虚假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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